2022年12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厂街道某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向群众销售布洛芬时,每人强制搭售200元左右的抗生素、板蓝根等其他药品,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
当事人强制搭售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启东市齐某某大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启东市齐某某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布洛芬混悬液进价为35元/瓶,销售价分别为42元/瓶、55元/瓶、85元/瓶,最高进销差价率达242%。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南通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南通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陈列的“连花清瘟颗粒”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