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年过九旬的张老太不愿意去养老院,亦不愿与子女一起生活,只想要家人出钱为其聘请居家保姆照料她,法院会支持请求吗?记者近日了解到,海安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赡养应尊重老人意愿,遵循最有利原则,判决居家保姆费用由女儿负担400元、外孙女负担600元。
张老太今年94岁,与丈夫老林育有一女林萍。2019年,老林去世,给张老太留下存款18万元及3间瓦房。2020年年初,张老太与女儿、外孙女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将自己的住房赠与外孙女,但二人要给自己养老送终。但2022年年初,张老太转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林萍母女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
张老太认为,自己年岁已高且身体每况愈下,需要专业人员护理,但因其性情较为孤僻,不愿意去养老院寄养;此外,因其与女儿、外孙女生活习惯有较大差异,对于诸多生活小事常因观点不同而引发争吵,故其亦不想与林萍母女一起生活。因此,张老太要求林萍母女每月支付5000元,用于聘请居家保姆照顾自己。
庭审中,女儿林萍主张其年幼时曾被张老太抛弃,成年后才相认,张老太对自己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并且其退休金只有2800元,加之自己亦77岁高龄,无法支付高额的居家保姆费。而外孙女则辩称,其为张老太翻盖新房花掉了所有积蓄,且并非赡养义务人,其不应当也无力承担赡养费用。此外,林萍母女两人均表示可以将张老太接至家中或到其住处共同生活,以节省高额居家保姆费用。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既是道义的责任,也是法定的义务。虽然张老太年轻时抛弃过林萍,但其后来也对外孙女予以尽心照顾,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林萍年幼时抚养的缺失。对于外孙女而言,原本并无赡养义务,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该赠与协议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作为受遗赠人,其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现张老太年事已高,虽然目前身体状况能够自理,但其已经九旬高龄,需要有人陪伴,不适合独自生活。因张老太不愿意去养老院,亦不愿与女儿或外孙女一起生活,而是想要聘请居家保姆,法院尊重其意愿。但是考虑到张老太自身有一定的存款和政府补助,结合林萍母女二人的经济状况,故免除二人的生活供养义务,居家保姆费用由女儿负担400元、外孙女负担6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吴振宇 古林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