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辛辛苦苦工作了两天,却一分钱都拿不到。”昨天,市民马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85110110反映,自己在市区一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两天后离职,公司却以“试用期三天没有工资”为由拒发工资。无奈之下,马女士求助本报新闻热线,希望能追回自己的劳动报酬。
马女士今年53岁,家住崇川区永怡东苑。1月28日,她在朋友介绍下了解到一家公司正在招聘保洁人员,便前去应聘。很快,她就顺利通过了面试,并且公司通知她第二天就能来上班。
工作两天后,因感觉工作量变大,吃不消,并且认为待遇不合理,马女士提出离职。她算了一下,1月29日至30日自己共工作两天,应该拿到246元的工资。然而,公司以“试用期三天没有工资”为由拒绝支付。马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只有公司开具的一份证明。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三天没有工资”为由拒付劳动报酬?对此,记者咨询了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以“试用期三天没有工资”拒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合法。针对该情况,热线工作人员建议马女士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见习记者张园 实习生徐乐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