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开车门是汽车司机们上下车必然会做的一个动作,但如果开车门不够小心,很可能就会上演“开门杀”,酿成事故。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开车门致人伤亡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吴某经营了一家小店。去年8月19日的早上,她驾驶小轿车去店里,并将车停放在店门口的一处停车泊位上。正当她打开驾驶室车门准备下车时,意外发生: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吴某车后方驶来,一下子撞上了吴某打开的车门,“嘭”的一声,电动自行车驾驶者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这场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桑某受伤,于当日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令吴某没想到的是,对这次意外事故,她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面临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里,交通肇事犯罪是在车辆行驶时发生。那么,汽车没有发动行驶,仅仅打开车门致人伤亡,也构成犯罪吗?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吴某违反了该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下车没有注意观察,随意开车门妨碍了他人在道路上行驶且致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汪桂苏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