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李女士因工作性质平时较少接触到异性,眼看她32岁仍是单身,家里人着急不已。在亲友推荐下,李女士找了一家婚介所。婚介所没能帮她解决个人问题,为此,她告到法院要求婚介所退还服务费。记者3日了解到,如皋法院调解了这起纠纷。
李女士与婚介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婚介所为李女士提供不少于5名异性的约见服务,服务期限为半年,婚介所将不定期举办联谊、见面会等相亲活动促进男女双方了解。合同中还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金额的40%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基础费”, 服务费总额为2万元。
在交费之后的两个月里,婚介所为李女士推介了3位异性,但李女士觉得这些人选与其要求相去甚远,婚介所服务态度也比较差,工作人员只是推送一下异性的微信,后续并不关心双方进展,经常三五天才回复消息。李女士认为,婚介所未履行当初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双方就退费金额发生争议,李女士诉至法院。
婚介所辩称,合同合法有效,2万元服务费中的8000元是婚介所为了帮李女士匹配成功而投入的信息服务、婚恋调查、婚恋观分析等人力成本和资源成本,婚介所实际只收取了1.2万元服务费;当初约定介绍5名异性给李女士,现婚介所已经介绍了3名异性,合同义务已经完成了60%。因此,婚介所最多只愿意退费7000元。
李女士则认为,自己当初急于脱单,并未认真审查合同,花费2万元,婚介所只管介绍5个相亲对象,还不包成功,太不公平。
“婚介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也就是说一方提供了服务,那么另一方必须支付服务费……”调解中,法官首先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为双方理性化解纷争奠定法律基础。在法官的组织下,婚介所提出愿意退费1万元。李女士表示同意,她也认识到,自己急于求成,以为列出条件,婚介所对应推介,就能佳偶天成,这样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通讯员邱观玉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