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南通新闻

缓刑考验期内再违法被撤销缓刑

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流下“铁窗泪”

晚报讯 “求求法院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保证遵纪守法……”法庭上,被告人李某某声泪俱下,但这次,等待他的不再是缓刑。记者昨天从启东法院了解到,李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违法,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21年11月,李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今年2月1日晚上,距离李某某缓刑考验期期满仅剩4个月,他却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小轿车出行,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部门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当地司法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启东法院提供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以及司法所的谈话笔录等,表示执行机关曾多次向李某某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但李某某置若罔闻,再次实施交通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建议对李某某撤销缓刑。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对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缓刑,或称暂缓适用刑罚,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一般的缓刑会具有考验期限,需要在此期间由社区矫正机关对缓刑犯进行社区矫正。如果犯罪分子在此期间内遵守相关规定,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此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通讯员陆渝宁 记者王玮丽

2023-04-15 缓刑考验期内再违法被撤销缓刑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32131.html 1 3 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流下“铁窗泪”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