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苏州一家油漆粉生产企业的业务员。如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曾通过甲购买过一些油漆粉,双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一段时间后,科技公司发现甲所在企业供应的油漆粉质量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于是不再进货,甲对此心生不满。
某日,甲约上朋友乙到科技公司结算之前的货款。路上,甲让乙取出车子里的一小瓶化工制剂,并告诉乙,因为科技公司嫌弃油漆粉质量不好,不再通过自己进货,今天要让科技公司吃点苦头。他计划,等会儿到公司后,两人偷偷地将这个制剂加入喷涂车间的料筒里,产品表面的喷漆就会出现波纹,产品也就不合格。对甲的计划,乙点头同意。
倾倒制剂,产品质量严重受损
来到科技公司后,甲不动声色,遇到认识的员工还主动打招呼。趁人不注意,他领着乙偷偷摸到喷涂车间,指着料筒让乙负责添加制剂,自己在一旁望风。谁知乙怎么也打不开料筒,甲随即跑过来帮忙打开料筒,随后,乙将制剂快速倒入其中。作案后,乙溜回车上,甲则去找科技公司结算货款。
当天下午,科技公司质检员发现产品表面的喷漆出现问题,随即报告相关主管人员。公司调取监控发现了甲、乙二人在车间料筒添加制剂的情况。随即,该公司电话联系甲,要求其到公司来一趟,并向派出所报警。
案发后,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结论,结合科技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发票等,甲、乙二人向料筒添加的化工制剂,给科技公司产品以及生产线造成的损失合计约128000元。
罪行暴露,认罪认罚积极赔偿
案发当日下午,甲返回科技公司后被如皋公安抓获,次日,乙主动自首。案件办理过程中,甲与科技公司达成协议,赔偿全部损失128000元,并履行完毕。科技公司向法庭出具了对甲、乙二人的谅解书。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乙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结合两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主动投案自首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市场竞争,优者为上。法官提醒:作为供货方的业务员,在产品因为质量问题不受客户欢迎时,理应主动收集市场反馈信息,促进公司产品质量持续提升,实现买卖双方的共赢。
本报通讯员丁冬兰
本报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