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倪某玲本应得到肯定和赞扬。但是,倪某玲履行较多的赡养义务,不应当成为在未经父母许可下处分其财产的合法理由。倪某玲及其家人在倪某去世后擅自提取存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作为子女,在失去一方至亲后,应将重点关爱放在对老母亲丧偶之痛的精神抚慰上,而非为了一己私欲擅自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