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父亲去世后,大女儿将父亲名下的存款工资悉数取出据为己有,理由是自己当初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样的说辞能成立吗?记者昨天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倪某、叶某夫妇共生育四个子女。从前,老两口尚能独立生活,但从2018年9月起,倪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大女儿倪某玲夫妇便搬来与父母共同生活。其间,倪某的工资、存款都由倪某玲及其家人支取。
2021年4月,倪某去世。在倪某死亡当日,倪某玲女儿刘某支取了倪某名下的32万元存款,并存放于倪某玲处。此后几个月里,倪某玲陆续支取了倪某工资卡上的余额共计13300元。倪某的妻子和另外3个子女认为,倪某玲擅自独占父亲的遗产,为此告到海门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在庭审过程中,倪某玲辩称,支取的钱款系倪某生前赠与,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且在倪某生前,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该继承倪某总遗产的50%。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该案中,被继承人倪某名下的房屋份额和存款属倪某和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倪某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该案中,叶某年事已高,生活来源较少,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倪某玲对倪某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本应该多分,但其在被继承人倪某死亡当日,即取走大笔钱款,有隐匿、侵吞遗产故意,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被告辩称的该款系倪某生前赠与,因无依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海门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中除原告叶某应酌情多分外,其余原被告可均等分得遗产。
通讯员张小敏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