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外卖骑手骑电动自行车撞伤他人,交警部门认定骑手负事故全责,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骑手无法证明其是在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此拒赔理由能够成立吗?记者6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肇事的外卖骑手高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骑士综合保险保单》,其中约定:保障范围为通过某网络平台接单的注册用户,在保险期限内,包含驾驶非机动车、摩托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伤残,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及津贴,及因为上述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伤及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为20万元,具体赔偿项目为医疗费和最多不超过1年的误工费。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其应当对伤者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高某系某网络平台接单的注册用户,且经保险公司审核后符合保险条件,并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以高某无法自证是在配送期间发生事故为由,对保险范围作出限缩解释,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和约定的赔偿项目范围内赔偿周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部分,由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严永宏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