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其实我早就猜到顾某卖给我的货是他偷来的,但我想偷东西的人不是我,应该没事的……”在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周某悔恨不已。近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意见,以盗窃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去年3月,从事废品回收的周某在与一家生产成品纱的化纤公司商谈回收价格时,因价过低被该公司负责人拒绝。化纤公司租用厂房所在地的门卫顾某知道后,悄悄告诉周某他有纱线可以低价出售。
几天后的一个深夜,顾某给周某打来电话,称有一批纱线出售,让周某立即到化纤公司对面的马路上等他。确认周某到达后,顾某才用三轮车载着成品纱线及废纱出现了。周某询问纱线来源,顾某闪烁其词。周某虽心存疑虑,但为赚钱还是以2元/斤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收购。不到3个月的时间,周某就从顾某处收购了5次纱线。
去年6月1日晚,周某又接到顾某的电话,却没能等到顾某。原来顾某出售的纱线都是从化纤公司内盗窃所得,当晚在行窃时被该公司老板抓了个正着。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顾某表示纱线是要卖给周某的,周某也被“请”到了公安机关。当天,公安机关对顾某涉嫌盗窃案,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审查认定,顾某在该化纤公司实施盗窃作案6起,被盗成品纱线价值合计3万余元。周某先后5次以61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后以15000元出售,经鉴定,收购物品价值合计2万余元。承办检察官认为,周某明知顾某销售的纱线来路不正,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多次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低价予以收购,体现了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有起诉必要性,应受到处罚。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自首、退赔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通讯员潘迎鹏 何璐
记者何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