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出车祸颅脑损伤死亡,由于该电动三轮车实际上是机动车,加上驾驶员骑车时未佩戴头盔,导致家属在索赔时吃了亏。记者15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王某驾驶小轿车途经某路口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碰,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孙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调查,双方通过路口时均闯红灯,且孙某未佩戴头盔。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孙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不久后,孙某因该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王某所驾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孙某家属遂将王某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所驾电动三轮车的定性,如果定位为非机动车,则应适当加重驾驶汽车一方,即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从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分析,孙某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车辆为电动三轮车,但实际上该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而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因此,对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应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孙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客观上,孙某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对其头面部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扩大作用,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王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
综上,崇川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根据王某的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乔旭阳
记者王玮丽
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往往安全性能较低、防护措施较少,在违法载人或装载货物的情况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可能会出现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
在本案中,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进入路口未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孙某所驾电动三轮车按照其车辆属性,被认定为机动车,由此导致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较非机动车而言将会有所减少。
法官建议,在购买车辆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手续,查看合格证注明的车辆类型和是否获得3C认证,及时上牌,购买保险,并且要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逆行,做到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