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父亲离世,母亲离家出走多年杳无音讯,是否可以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记者16日了解到,海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李薇与杨成自2010年开始同居,2011年生育一子小杨。2015年6月,李薇因与杨成不和离家出走,此后杳无音信。这些年里,小杨的祖父母相继离世。2021年10月,杨成因病去世后,小杨就由所在村委会照料。
村委会认为,小杨的母亲李薇多年对孩子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也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为了保护小杨身心健康成长,使小杨得到妥善的监护和照顾,村委会将李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李薇对小杨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村委会为小杨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中,海安法院进一步调查了解到,村委会不仅资助小杨上学,亦派专人照顾其衣食住行。承办法官征求了小杨本人意见,小杨也表示愿意由村委会来照顾自己,而小杨的其他亲戚均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小杨的母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也未尽到抚养小杨的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小杨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作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李薇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申请人意见以及小杨意愿等情况认为,村委会申请由其担任小杨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小杨的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薇为小杨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小杨的监护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吉雨馨 古林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