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非常感谢市卫健委的帮助和宽容,我们一定好好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日前,市区一足浴店收到市卫健委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让经营者张建国(化名)倍感惊喜和温暖。这是我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南通市卫生健康系统涉企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实施后作出的首例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例。
前不久,市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家位于主城区的足浴店内,一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直接为顾客提供足浴服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即,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向该足浴店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
经营者张建国在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指导后,第二天就带着这名从业人员进行了体检,并在整改期限内领取了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时纠正了错误行为。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案件合议讨论后,认为该足浴店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节的认定,依据《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的具体内容,决定对该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给予免罚处理;同时考虑到该行为的客观存在性,执法人员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对经营者进行了加强卫生管理方面的教育,并提醒经营者如再次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或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拒不改正的都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记者李波
通讯员任炜 沈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