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值得关注的是,王丽在法院的判决中丧失了相应的遗产继承权。那么,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南通中院法官钱锋表示,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如若继承人为谋取遗产而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无论行为人借此不法行为是否能如其所愿地增加其遗产继承份额,这均是法律所不容的。
钱锋介绍,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在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完善了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制度”,他介绍,根据该条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些行为之一的,都将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两次鉴定的鉴定意见足以证明王丽所提供遗嘱的形成时间为王斌死亡时间之后,且并非王斌本人书写,其提供的遗嘱系伪造。并且,王丽在一审诉讼前后多次操作王斌的手机进行转账,意图侵吞遗产,毫无悔改表现,情节严重,因此法院依法认定王丽丧失对王斌遗产的继承权。
钱锋介绍,《民法典》继承编中也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给继承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继承人有该条规定中后三种行为的,如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遗产的最终继承能按被继承人的自主意愿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