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市井

开“斗气车”酿事故损失谁担?

南通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免赔

晚报讯 去年12月,《江海晚报》报道了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当事人在晚高峰开“斗气车”追逐截停造成事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赔,后原告提起上诉。昨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对恶意追赶截停他人车辆发生损坏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12日,马某在驾驶车辆时遭遇同向行驶的邵某违规变道,二人发生口角。后马某报警,接警人员让马某记住对方车牌号等候处理。马某要求邵某一同前往派出所,但邵某不予理睬并继续驾车前行。于是,马某一怒之下在公共道路上上演了一出“汽车追逐战”。

当邵某在路口调头时,马某欲驾车挡在邵某车前,但因操作不当、路面湿滑等原因,马某所驾车右前部与邵某所驾车左前部碰撞,两车损坏,共造成财产损失15万余元。经交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马某所驾驶车辆为南通某宇公司所有,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37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同时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发后,某宇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同年6月,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

因理赔被拒,某宇公司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财产损失保险理赔款1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故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宇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马某陈述,马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车流、人流较多的下班高峰以及雨天路滑状况下,一路追赶拦停他人车辆,其应当预见到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但仍将车辆置于可预见的且不必要的危险状态下,造成事故的原因与马某的追赶拦停行为直接相关,故涉案交通事故并非“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

综上,市中院认为,保险公司无需就此承担保险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崔文静 古林

记者王玮丽

2023-06-14 南通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免赔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39317.html 1 3 开“斗气车”酿事故损失谁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