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律虽对保险人基于产品责任侵权代位求偿的举证责任分配未有明确规定,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经营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理赔经验,不同于产品购买者在举证方面的弱势地位,其与汽车生产者的举证能力相当,应当就产品存在的缺陷、损害的发生及存在的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唯一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应当及时掌握第一手事故资料,妥善保管涉事车辆,精准把握产品质量鉴定的关键点,在纠纷发生前最大限度地预防举证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