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南通新闻

未尽职调查就说死因不明

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法院支持

晚报讯 保险公司接到报险电话后,不仅未尽职调查,还以电话回访无人接听为由,认为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不明而拒赔。为此,被保险人家属与之对簿公堂。记者7日从如皋法院了解到,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全额向被保险人近亲属支付保险金20万元。

2021年3月,甲公司为员工陈某等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障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条款中约定: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022年1月,陈某起床上厕所时意外摔倒,临近中午,家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120到场检查发现陈某已身亡。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显示,陈某躺在地上、裤子不整、头部受伤流血。事故发生当日,案涉保险业务经办人张某赶至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告知人已死亡。

1月19日,陈某亲属将陈某送至殡仪馆火化。此后,其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陈某死亡原因不明、无法确定系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为由抗辩拒赔。陈某近亲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陈某发生事故当天的现场照片显示,陈某头部受伤流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亦载明死亡原因为“脑损伤”,结合案涉保险业务经办人张某的陈述,能够认定陈某发生的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释义,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保险公司内部信息记载,接到报险电话时间为1月12日13:46:33,特殊处理中记载为注销案件,注销原因为重复报案,留言列表一栏记载为1月12日17:00多次拨打电话无人接听。但保险公司并未至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亦未告知陈某近亲属需进行尸检。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接到报险电话后,不仅未能及时至事故现场调查、核实,在此后长达数天时间内既未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又未向陈某近亲属告知需要尸检以明确身故原因,仅凭其内部系统记载拨打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不能免除其作为保险人应积极履行调查事故原因的义务。保险公司未能依法、依约履行自身义务行为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抗辩拒赔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陈某近亲属保险金2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池锋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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