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南通新闻

一房二卖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案承办法官洪峰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郑某交易前后并未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查看,明显异于通常房屋买卖中普通大众的购房行为。其次,案涉房屋通过中介出售时存在案外人租赁使用情形,但郑某并未在购买前向承租人核实房屋权属,不排除其存在回避知晓房屋其他权利人之故意。再次,郑某对自己与李某整个交易签字和付款过程进行摄像,该行为超出一般房屋买卖购房者的谨慎程度,存在为今后其他权利人主张房屋权属事先预备对抗证据的可能性。从次,郑某根据中介人员的嘱咐,与李某共同虚构“以房抵债”的事实,意图让房屋租赁人退出并由郑某掌控案涉房屋,双方存在通过中介人员虚构事实损害其他房屋权利人利益的意思联络。最后,卖房人负有向购房人交付无权利瑕疵房屋的合同义务,但郑某在购房后至今未要求卖方交付案涉房屋,且在收房发生纠纷后仍未向卖方主张权利,而是通过中介与李某共同对抗吴某夫妇房屋实际权利人,明显与常理不符。故法院认定李某与郑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洪峰法官提醒,当一房二卖导致一方买受人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时,该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此外,如果卖房人有非法侵占买受人购房款的意图或非法占有购房款后拒绝归还或无力归还,还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责。

2023-10-10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51137.html 1 3 一房二卖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