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骑车被撞成植物人,伤者方与肇事方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又找保险公司索赔,赔偿金该怎么定呢?记者昨天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入选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的《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丛书。
2020年3月,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起事故造成沈某受伤变成植物人,第一次住院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一级伤残。为此,沈某亲属以其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以上医疗费由郁某全额赔偿。判决后,郁某与沈某的妻子订立赔偿协议,郁某一次性赔偿沈某损失98万元。
沈某的单位某集团公司曾为包括沈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保险,沈某亲属遂以其名义起诉,要求判令某保险支公司、某集团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18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沈某未及时报案,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沈某已从郁某处获得了赔偿,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该公司只承担医疗费的剩余部分。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其受伤原因、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损失额,虽沈某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不影响某保险支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
法院认为,在沈某遭受损失中,仅残疾赔偿金就达到100余万元,加上其他各项费用,显然超出了郁某已赔偿的数额。沈某突遭意外,令人痛惜,保险公司虽是营利法人,但亦应履行社会责任,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弥补沈某遭受的伤害。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支公司给付沈某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合计356800元,驳回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该案主要涉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共存情况下,医疗费保险金的确定规则。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的原因在于:承办人综合考虑侵权赔偿协议的赔偿数额、被侵权人因损害造成一级伤残的损失数额,并兼顾生命无价的理念、作为营利法人的保险公司亦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等,确定比例,换算出扣减后保险公司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各方当事人均予以接受,合理合法地解决了双方的争议。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姜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