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违反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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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十条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