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南通新闻

丈夫开店欠租金妻子要帮还吗?

法院:系经营性夫妻共同债务,应共担

晚报讯 丈夫租房开店欠下房租,妻子认为租赁合同是丈夫一人签的,店铺的营业执照也只登记了丈夫一人,其拒绝与丈夫共同承担债务。记者15日了解到,海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房屋租金为夫妻二人共同债务。

2016年5月,刘某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租赁给赵某使用,双方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年租金12000元,租期5年。协议签订后,赵某将该房屋用于经营手机售卖与维修业务,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赵某一人。日常经营过程中,赵某的妻子张某亦参与到手机经营业务中,赵某外出期间,由张某一人负责店面运转。

2021年5月,房屋租赁协议到期,但赵某未退房,并继续使用该房屋经营手机业务。对此,刘某亦未提出异议。2022年8月,赵某将房屋钥匙交还刘某,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双方租赁合同解除。

租约解除后,刘某向赵某主张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房屋租金,遭到赵某拒绝。为此,刘某将赵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租金。

庭审中,赵某辩称,租赁协议约定租期至2021年5月,其无须负担之后的租金。张某则辩称,自己并非租赁合同当事人,案涉房屋营业执照亦登记赵某一人,其与本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赵某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租赁期限届满后,赵某继续使用租赁物,刘某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现刘某要求解除租房协议并返还房屋,赵某亦表示同意,并于2022年8月向刘某交付了房屋钥匙,刘某也出具了收条,即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租房协议,并完成了交接。因此,赵某应当负担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房屋租金。

赵某承租案涉房屋经营手机业务,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仅为其一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刘某只能要求赵某支付租金。但该房屋日常使用过程中,张某作为赵某妻子亦参与了实际经营,故张某为共同经营人,该房屋租金为赵某夫妇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对房屋租金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

通讯员吴振宇 古林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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