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以朋友名义去借车,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后还逃逸,责任如何认定?记者23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5月,刘某让朋友冯某从某汽车租赁行承租了一辆宝马牌汽车,并签订了租赁协议,宝马车交由刘某使用。同年7月,刘某驾驶该车与卫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卫某和电动车后座的袁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逃逸。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责。经查,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卫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证驾驶且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案涉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依法有效,具有约束力,根据条款的相关约定,驾驶员逃逸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故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损失应由机动车驾驶人刘某和相关过错方予以赔偿。
为刘某租车的冯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冯某作为签署租赁合同的车辆承租人,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将案涉车辆交由无机动车驾驶资质的刘某驾驶,存在一定过错,依法也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启东法院酌定刘某承担80%的责任,冯某承担20%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租用车辆用来代步很常见,但如本案的刘某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却通过朋友租赁汽车,在发生事故后还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简直是害人害己。
因租赁、借用等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除非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抢盗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若参加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另外,在租赁、借用等基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意思表示而转移机动车的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相应的危险,此时即应当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他人驾驶车辆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则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危险的来源,其对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也由此产生,因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依据其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讯员吴友志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