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市井

出险报案超时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有失公平,应予理赔

晚报讯 工厂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员工发生工伤后,保险公司却以出险报案超时为由拒绝理赔。记者昨天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海门某红木制品厂的理赔诉请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

海门某红木制品厂为其15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此后,红木制品厂员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红木制品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为刘某垫付医疗费5700余元,支付赔偿款4万元。

事发后,红木制品厂就上述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出险超过48小时报案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红木制品厂诉至海门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45700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故保险人只能对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的报案时间虽已超过48小时,但案涉事故经相关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伤者的病历、入院记录等,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均能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王欢 记者王玮丽

2023-11-28 法院:有失公平,应予理赔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56151.html 1 3 出险报案超时 保险公司拒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