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3月,肖某与姚某某共谋搭建天元农商平台进行所谓的农产品交易,实际无期货交易资质,未与市场对接,亦无现货交易,投资客户可自主入金、出金,买卖每手收取1元手续费。陈某明知肖某搭建的该平台无期货交易资质,仍与其共谋合作运营。该平台先后发布八种大宗农产品的交易合约信息,并利用保证金机制设置杠杆,通过招商人员发展大区、代理商,再由大区、代理商发展客户,让客户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平台通过赚取手续费盈利。为了更多盈利,陈某、肖某控制一批主力账户,并雇佣操盘团队在平台上自买自卖,从而影响平台盘面的涨跌、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以此吸引客户交易。经审计,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该平台累计转入资金3.29亿余元,陈某违法获利340万余元。
典型意义: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型经济犯罪存在专业性、隐蔽性等特点。金融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期货交易更是高风险活动。行为人利用非法搭建期货平台,绕开金融部门的监管,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造成较多投资人的资金损失。这类投资平台往往存在违法行为,包括诈骗、非法经营、洗钱等,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同时,投资者也应该注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