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市井

儿子净身出户,父亲也得搬走?

法院:不得损害老人合法权益

晚报讯 房屋拆迁后,儿子出钱拿了两套安置房,产权都登记在儿子名下,其中一套给父母居住。现在儿子离婚“净身出户”了,住在房子里的老人是不是也得搬离呢?记者昨天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十多年前,老张家的房屋被拆迁,老张夫妇及二儿子小张夫妇均系拆迁安置人员。三年后,老张夫妇和四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载明老张夫妇靠小张补方购买安置房两套,小张享有两套房屋的产权,其中一套房给父母居住,在父母居住期间,小张不得干涉;父母享有小套房屋永久居住权,拆迁空方归小张所有。协议中还约定,父母生活困难时,所有子女共同承担。

拿到安置房后,其中一套一直由老张夫妇居住。2022年,老张妻子去世,老张一人居住在该房屋。

今年4月,小张与妻子小芳协议离婚,约定两套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小芳单独所有,小张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离婚时,小张与小芳未对老张的居住进行安排。

小芳认为,离婚后自己没有义务再为老张提供住所,老张的住所应当由其子女解决,于是诉至崇川法院要求老张搬出房屋。

老张认为,案涉房屋是其与小芳、小张等共同产权房,其有居住使用和所有的权利,且小张作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当的。小张则认为,案涉房屋是他全款购买的,产权也确认属于他。当时给父母居住他是认可的,但后来情况变了,父母居住的十几年间并未给过其一分钱,且母亲去世后,父亲不允许其登门,还带着其他子女强占了房子,并将门锁给换了。因此,对小芳的诉讼请求,他没有异议。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老张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对案涉房屋享有权益,且协议亦约定老张享有对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虽然小芳离婚后依据与小张签订的协议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但小芳与小张并未对老张的居住另行安排。在小芳未对老张的居住进行妥当安排前,小芳应当对于老张在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的现状予以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老张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龚婷婷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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