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当你拿起酒杯的同时,请收回伸向车钥匙的手。记者昨天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醉驾酿成大祸的案子。
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常某因生活琐事心情郁闷,独自在家喝闷酒。在陆续喝了近1斤高度白酒后,他想出门买香烟,于是开汽车出了门,没想到路上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刘某以及车上载着的李某受伤,刘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交警大队在常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6.3mg/100ml,认定常某醉酒后驾车,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今年7月,常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启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刘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常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常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导致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方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另行向侵权人追偿。
法院认为,根据商业险保单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投保情况,被告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提示与告知义务,常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商业险部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商业险免赔的抗辩意见,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常某承担。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7万余元,常某赔偿147万余元。 通讯员吴友志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