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市井

聚焦重点执法领域,以案释法

一批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生产经营、渔业安全生产等领域。2023年下半年,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宅基地、动物诊疗、海洋渔业等重点执法领域,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办理了一批案件,进一步维护了我市农资市场秩序,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市提供法治保障。本报选取其中4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

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鳊鱼

如皋一水产养殖场被处罚

2023年7月11日,如皋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称如皋市某水产养殖场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2日,如皋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如皋市某水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先期收购周边零散农户提供的鳊鱼,并于5月29日将该批鳊鱼销售至崇川区某超市。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如皋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96元、罚款2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

如东一超市被罚6000元

2023年7月19日,如东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对南通某超市马塘加盟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仓库中发现6盒“胜威®蚊蝇香”,产品标签上无农药登记证号。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南通某贸易公司购进该批蚊蝇香30盒,已销售24盒,获销售收入90.69元。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如东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胜威®蚊蝇香”6盒、没收违法所得90.69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福建一渔船被启东渔政查获

2023年9月15日,闽福鼎渔运023××船在N32°08′、E121°35′被中国渔政32542船查获。该船船长37.15米,主机功率220千瓦,实际经营人周某龙应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三级轮机长1名。该船被查获时船上已配有二级船长周某月、助理管轮林某,缺少二级船副1名、三级轮机长1名。当事人周某龙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启东市渔政监督大队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驾驶“三无”船舶出海

如东7个渔民被处罚

2023年10月28日,刘某银、刘某建、蔡某胜、余某祥等7人乘坐敞口舢板从小洋口风电母港码头出海挖海葵,刘某银负责驾驶。次日19时,敞口舢板所在的作业区域牛角沙海域开始涨潮,船员蔡某胜因距离舢板较远,未能及时撤离,被困于海上一风电桩机上。当晚9时,蔡某胜被一商船救起,后由中国渔政32548护送上岸。经查,刘某银等人持有渔业船员证书,但所使用的舢板为“三无”船舶(无船籍港、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的船舶),现场未发现渔获物。刘某银等人未遵守渔业生产操作规程,驾驶或乘坐“三无”敞口舢板违规出海捕捞海葵,且在船员蔡某胜遇险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如东县渔政监督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刘某建、蔡某胜、余某祥等6名船员分别罚款9000元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刘某银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本报记者唐佳美

本报通讯员张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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