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拖欠房租纠纷后,如果房客已经搬离,但房东因为屋内物品有损毁或者房客未配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不去主动接收房屋,致使损失扩大,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
北京二中院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刘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薛某作为居住使用,后因长期未收到租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2021年9月3日,刘某向薛某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薛某于9月10日之前搬离涉案房屋。后双方协商未果,薛某于9月17日搬离涉案房屋并微信告知刘某,但未按要求与刘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刘某以薛某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为由一直未收回涉案房屋。但刘某直到5个月后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才在法院的主持之下于2022年2月份对涉案房屋进行交接。
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薛某支付2022年2月之前的房租及占有使用费。薛某抗辩称其已经于当年9月17日搬离涉案房屋,不应支付之后的房租或占有使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刘某主张的过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系刘某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
房东不守约自担损失
业主因双方未办理正常交接手续、房屋内有其他损失等种种理由,在发生纠纷、房客已经提前通知搬离的情况下,不去主动接收房屋,使得自己的损失扩大。这种扩大后的损失,应由房东自行承担。
针对刘某提出的“要求薛某承担直至起诉时全部房屋占用费”的诉求,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但刘某作为守约方,也应当在薛某搬离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收回涉案房屋。原告的行为客观上放任了损失的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支招
先收房再处理纠纷
在出租人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搬离租赁标的物的情况下,如承租人已实际搬离且将搬离的情况告知出租人,即使未依约办理交接手续,出租人亦应当及时收回租赁标的物,防止损失扩大。
当然,如果是房屋被破坏,业主也可收回房屋,但在房屋交接时对于损坏的部位应进行双方确认,可采用拍照、录像、书面签字形式确定,保留证据,以便日后起诉。如果承租人不认可业主所称部分是其损坏,可采取录音、录像方式保留证据,并在双方交接单上写明异议情况。房屋损坏的费用可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主张,也可以另行起诉。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