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北京高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性加班”案件。记者获悉,该案系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你怎么看?
【议论纷纷】
@钱夙伟 这起判例显然有警示意义。应该看到,把工作延伸到微信等社交媒体,已经不是个别现象。
@红旗飘飘 别把工作延伸到微信等社交媒体,已是员工们普遍的声音,也是劳动者对人性化工作文化的呼唤。
@湖州人家 且不说不付报酬的“隐性加班”不可取,即使支付加班费,也应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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