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2月28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扬州江都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长江非法采砂案件。暗中介绍他人购买、改装“三无”采砂船,借他人名义入股分配采砂利润的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20年6月4日,曾某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本应安分守己的他还想着“砂中捞金”,明知缪某等人准备购买“三无”采砂船非法采砂,仍帮缪某等人联系购买、改装采砂船,并打着贾某的幌子参与入股。谁知,曾某随即就被江阴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曾某服刑期间,缪某等人驾驶该采砂船到长江非法采砂10次,短短8天就盗采江砂3.4万余吨,价值132万余元,给曾某家人分红2万元。曾某出狱后,得知缪某等人因盗采江砂而被抓获,心里惴惴不安,听说自己被列入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名单,更是如热锅上的蚂蚁,四处躲避。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曾某最终落网。
归案后的曾某以自己一直在服刑,未直接参与采砂为由,拒不认罪,直至开庭审理,才如实供述其罪行。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违反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购买、改装采砂船在长江禁采区采砂,情节特别严重。虽未直接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但可以认定其与他人共同参与非法采砂,故构成非法采矿罪。考虑到曾某系累犯、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通讯员翟季姝 吴洁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