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如东的李某(化姓)遭遇意外事故受伤后坚持上班,没想到几个月后因伤情未愈又进了医院。小半年过去,她能得到误工费赔偿吗?记者3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3月3日,李某到某村居委会时,被大风吹倒的遮阳棚压倒在地受伤。李某随即被送往附近卫生院门诊治疗。经治疗,李某自觉伤情不重,便如常上班。同年8月15日,李某因伤久久不愈请假休息,经住院治疗后出院。
经鉴定,李某误工期限为150日,其将居委会告到法院索赔。而居委会辩称,李某受伤后公司正常发放工资,收入未实际减少,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该遮阳棚的管理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鉴定结果显示李某误工期限为150日,误工期限的起算点为受伤之日,即从受伤之日往后计算150天为误工期限。在此期间,李某没有休息并且正常获取工资,5个多月后,虽然李某因伤休息,但并不在误工期间,因此其主张休息期间的误工费难获支持。
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但并非“误工”即可获得误工费。
我国法律法规对误工费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院提醒劳动者,在遭遇人身损害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帮助,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通讯员时靖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