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虽然有别于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非婚同居关系,若当事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协作甚至生儿育女,只是碍于其他原因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在实质上与事实婚姻状态无异。”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对于这种非婚同居关系,以及由同居生活产生的家庭关系,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如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

钱锋提醒,非婚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若双方有财产协议,则依照相关协议;若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原则上分别所有。若经过一段稳定的同居生活后,出现了共同出资购买资产、共同存储收入等情况,一部分财产难免出现混同。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

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刘老太与张老汉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故刘老太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共有份额。虽然张老汉生前未就该房屋留有相关遗嘱,但鉴于其生前与刘老太共同居住在该房屋10余年,尤其是在患病期间一直由刘老太照顾,而刘老太除此以外并无其他住所,故刘老太理应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于同居析产纠纷第二款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钱锋指出,非婚同居关系产生的析产纠纷中,在分割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时,除了根据财产的具体出资情况外,还应综合考虑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的贡献大小、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和双方经济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妥善平衡当事人利益。

2024-04-23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70443.html 1 3 法官说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