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单纯饮酒不能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尽到:1.提醒、劝阻过量饮酒义务;2.阻止共饮者酒后实施危险行为义务;3.照顾、救助、通知、护送义务。若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案中,顾某作为共饮者未履行阻止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海门某施工企业对案涉河流并无管理权责,要求企业在工地外河流旁边履行警示及安保责任系属无理扩大企业责任,增加全社会管理成本和负担,不符合社会管理的经济原则,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诉请。

通讯员杨东旭

记者王玮丽

2024-06-12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75395.html 1 3 法官说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