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游客跟团旅游突发心脏病死亡

两家旅行社被判承担共计30%赔偿责任

晚报讯 公司组织员工跟团游泰山,其中一名员工在爬山过程中猝死,谁该为此承担责任?记者昨天了解到,崇川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分别承担20%、10%赔偿责任,旅游者因自身未谨慎注意身体状况自担70%损失。

2023年9月,某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泰山风景区旅游,并与南通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为该公司202名员工提供带团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旅游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旅游者应在风险控制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南通某旅行社委托泰安某旅行社具体履行合同,泰安某旅行社在泰山风景区负责地接旅游服务,包括提供包车、导游等服务。旅游过程中,某公司员工臧某随团乘车至泰山中天门景区开始徒步登山,途中被台阶绊倒后倒地不起,其他游客发现后报警。泰山景区警务和医务人员对臧某进行了紧急施救。后臧某被送医治疗,因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臧某亲属认为某公司、旅行社及泰山景区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诉至崇川区法院,请求赔偿臧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明确要求员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愿前往,且将登山方式、不可独自行动等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提醒,已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对臧某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泰山景区管委会为游客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在进山口、游客中心等处设置标牌,通过LED显示屏等方式公示求助电话、安全提示,建议存在疾病隐患的游客谨慎登山,且在知悉臧某倒地后及时组织人员救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景区存在安全保障缺陷,其不应承担责任。

南通某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臧某填写安全信息卡,导致现场施救人员未在第一时间得知臧某的基础疾病,影响救治措施和成效,应承担相应责任。且南通某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应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导游服务不仅包括景点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的讲解,还包括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将登山旅游项目委托泰安某旅行社实施,但当日泰安某旅行社导游系乘缆车登山,未向徒步登山者提供导游服务,未及时掌握臧某具体动向和身体状况,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南通某旅行社及泰安某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疏漏,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臧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旅行社而言,更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其本身年事较高且患有高血压,自愿参加旅游,应对旅游行为,尤其是徒步攀登泰山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合理预判。臧某在事发前一日深夜仍参与聚餐并饮用烈性白酒,容易增加心脑血管的发病风险,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南通某旅行社承担20%责任,泰安某旅行社承担10%责任,其余损失由臧某亲属自行承担。结合损失金额,法院判决南通某旅行社承担损失21万余元,泰安某旅行社承担损失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张凌 古林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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