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南通新闻

邻居化粪池正对村民家庭院

法院:违反相邻关系原则,判予以拆除

晚报讯 前面的邻居在自家屋前建了一座化粪池,这是我市某村村民陈某遭遇的一桩烦心事,为此,他告到法院要求拆除。记者15日了解到,南通中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邻居拆除化粪池,并将原排污管道改造通往村委会修建的标准三格式化粪池。

张某和陈某是某村前后邻居,两家都是带庭院的独栋住宅。张某房屋在前,陈某房屋在后,中间有一道围墙隔断,围墙上部为不锈钢栅栏。

2023年6月,张某在距离隔断围墙30厘米处挖掘、修建双格水泥化粪池。后经陈某交涉,张某仅将其中一格拆除,保留了另外一格化粪池,该化粪池东侧预留出水管,沿隔断墙根通往陈某房屋东侧的水沟。此外,在距离该化粪池东边约2米处有一附属用房是张某家的旱厕,该旱厕并未连接化粪池,且与陈某房屋东部毗邻,周边卫生状况较差。

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认为该化粪池紧挨隔断墙、直面其家庭院,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拆除。

庭审中,张某辩称该化粪池由水泥修建,相关管道亦由水泥板和泥土掩埋,密封性较好,且其在泥土表面种植了丝瓜、豆角等农作物,现场也没有粪便、污水气味等,不会影响到陈某的日常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张某毗邻而居,应当本着互谅互助的方式解决纠纷。张某在自家宅基地内修建化粪池,目的是将粪便、污水收集后,经过化粪处理再排出。相对于直接通过管道将污水排往河道的方式,张某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周边生活环境。现张某修建的化粪池已使用水泥盖板及泥土进行覆盖并种植农作物,外观上并不能看出该处有化粪池,周边无粪便、污水气味溢出,且陈某并无证据证明粪便、污水可从池内浸润墙根,导致墙根松动或从池壁中渗透至地下,对陈某的日常生活并未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对陈某要求拆除化粪池的诉请不予支持。但一审法院认为,排污口距张某家原有的旱厕较近,而该化粪池并未连接旱厕,不符合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据此判决张某将化粪池排污口改造通往旱厕。

陈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所建化粪池与陈某庭院相隔不足2米、房屋窗户相隔不足5米。化粪池目前虽无污水、气味外溢,但随着使用时间推移和化粪池容积的限制,其产生的污水、异味必然对陈某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庭院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场所,在他人庭院前方设置化粪池也不符合当地社会的一般善良风俗。此外,虽然张某辩称修建化粪池的目的在于解决卫生间排污不畅的问题,但村委会已在管道排放出口处修建了标准化三格化粪池,张某另行修建化粪池缓冲储存已无必要。

综上,法院改判张某拆除该化粪池,并将原排污管道改造通往村委会修建的标准三格式化粪池。

通讯员吴振宇 古林

记者王玮丽

2024-07-18 法院:违反相邻关系原则,判予以拆除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78999.html 1 3 邻居化粪池正对村民家庭院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