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已经明确事故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即便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法律亦赋予了保险公司先予代为赔付的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伤者的合法权益。
但对于本案中这类虽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车,应“特殊对待”。根据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制度,未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车,是不能进行注册及上牌的。市场上不少产品在生产出来后,未经国家批准合格,车管部门不予上牌,并严禁上路行驶。车辆既然无法上牌,保险公司亦会对电动车的投保申请予以拒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损失赔偿时,应对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较为合理。
法官提醒,购买电动车时,应认准《公告》上的产品目录,或者先前往车管所及保险公司咨询能否上牌或能否投保。对《公告》目录以外的电动车,应谨慎购买、谨慎驾驶。
通讯员姚苏金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