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南通新闻

男子工作群里多次辱骂同事

法院:侵犯名誉权,要担责

晚报讯 启东一女子被同事在工作群中多次辱骂,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维权。记者25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认为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依法担责。

张某(女)与陆某(男)同在启东一家园林公司工作,公司安排陆某为片区工作负责人,张某担任公司会计。一段时间工作下来,陆某认为张某影响了其在公司的权力,便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斥责张某,并故意挑剔张某工作,致使张某无法正常工作。张某为了能够保住工作且不破坏与陆某之间的同事情谊,便一忍再忍,谁知,这样的忍让更加纵容了陆某的行为。

一天下班后,陆某在与张某等八人的工作群内出言辱骂张某,并发表张某与公司老板存在不正当关系等言论。张某不堪忍受报了警。在民警的帮助下,陆某暂时停止了辱骂,该纠纷由公司负责人出面进行协商。但之后,陆某仍不时在现实中和线上不同程度辱骂张某,张某精神上几近崩溃,其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陆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社会影响程度及侵权损害结果,于是安排双方进行调解。起初,陆某态度强硬,坚称对张某只是工作上的批评,不认为自己的辱骂行为会对张某造成影响。张某则表示,只要陆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停止侵权并在微信群内向张某公开道歉,精神损失费无论多少都可以。陆某不同意,称自己是片区领导,公开道歉会颜面尽失。

见陆某态度强硬,法官将民法典相关条文摆在了陆某面前,并告知陆某,公然辱骂他人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情节较重的也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明确的法律条文,陆某才认识到自己确实违法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陆某停止侵害张某的名誉权、人格权,在约定的时间前通过涉案微信群向张某道歉,并一次性贴补张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通讯员常盼盼 记者王玮丽

2024-07-27 法院:侵犯名誉权,要担责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79958.html 1 3 男子工作群里多次辱骂同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