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深读

徒步遭遇意外 该由谁来担责

在徒步团的报名页面,往往都有“免责声明”,声称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些组织是否真的能够“免责”?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表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于参加者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免责条款”属于对组织者该法定义务的排除,损害了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本身也应属无效。“因此,如果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加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其无法免责。”

徒步活动中,领队一般是活动组织者的代表甚至是活动组织者本人,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了解活动参与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基于本次活动的特殊情况告知潜在危险和禁忌事项,提醒患有特殊疾病、可能不适宜参与本次活动的参与者谨慎出行或要求其他成年家属陪同,配备的领队应符合组织规模的需要并应具备相应户外资质,路线规划应合理合规,对潜在危险应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参与者受伤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等。

队员出现意外,领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岳屾山表示,需要区分领队具体为活动组织者的代表还是活动组织者本人:如果领队为活动组织者的代表,因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活动组织者,因此领队原则上无需对出现意外的队员直接承担责任,但如果领队对队员出现的意外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活动组织者可以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领队追偿;如果领队即为活动组织者,则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北京晚报》

2024-10-17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87375.html 1 3 徒步遭遇意外 该由谁来担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