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明明车辆投了保险,怎么发生交通事故还要驾驶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1月,吴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后,吴某将李某与某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索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其承保的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第5条约定“本保单列明承保的机动车辆应按照监管要求投保交强险,并足额投保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含)以上,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并作为绝对免赔额予以免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同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且保险合同中也未约定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故原告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另外,保险公司运输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李某作为被保险人,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保险合同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另行处理。
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辩称具有法律依据,判令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3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朱天晔 陈俊洁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