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市井

国际贸易产生纠纷,家纺买卖双方互诉

南通开发区法院“以和为贵”促成共赢

晚报讯 “感谢法官,帮我们彻底化解了近十年的纠纷!”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成功调处一宗家纺产品国际贸易纠纷案件,让中外当事人体会到“以和为贵”的东方智慧。

2014年,南通H公司与新加坡E公司签订家纺产品国际贸易协议。2016年5月,E公司向H公司订购18000多套家纺四件套,但H公司生产出来后,E公司一直未提货付款。H公司经多次催款无果后于2018年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损失60000多美元。南通中院一审判决支持H公司的主要诉请,并判决E公司前往H公司提货。江苏高院二审亦维持原判。

然而,案件判决后,E公司一直未到H公司提货,2024年,经法院执行,E公司支付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款项后前往H公司提货,但提货过程中,E公司发现部分家纺四件套存在潮湿等质量问题,且还有部分货物尚未包装,遂向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赔偿损失58万余元人民币。而H公司也提出反诉,要求E公司支付保管家纺四件套的仓储费用59万余元等。

由于18000多套家纺四件套生产出来已近十年,虽然E公司申请对于质量问题及成因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指出,目前已无法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问题成因给出确定性的鉴定意见。

鉴定的路走不通,如何让双方信服和满意,彻底解决纠纷?这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法院经审理发现,存放在H公司仓库内的家纺四件套大部分已经包装完毕,产品的包装袋是由E公司提供并印有E公司的LOGO,H公司陈述部分产品未包装是由于E公司未提供足额的包装袋所致。

法院认为,已经包装完毕的产品可以提货后迅速进入市场销售,为E公司创造经济效益。而对于少部分因仓库环境等因素导致潮湿的家纺四件套,虽然在品质上有所受损,也依然可以通过合理的折价处理方式,找到合适的销售渠道,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

在多轮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由E公司按现状提货后自行找渠道折价销售相关家纺产品,H公司免除E公司相应仓储费用。

调解方案达成后,双方约定了提货日期,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E公司将18000多套家纺四件套全部提货。至此,这起涉及家纺产品仓储与销售纠纷的案件得到了圆满化解,既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进一步的法律诉讼和商业损失。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陈新

2025-02-26 国际贸易产生纠纷,家纺买卖双方互诉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200301.html 1 3 南通开发区法院“以和为贵”促成共赢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