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结婚后,女方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离婚时要求男方支付家务经济补偿金,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6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情况,并介绍了一起关于妇女家务劳动“隐形付出”的典型案例。
张某与陆某登记结婚后,妻子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由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激化,张某提起离婚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分割财产,并要求陆某支付家务经济补偿金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经法院调解,陆某承认张某确实为家务付出大量劳动,但其表示自己也赚钱用于家庭生活。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陆某自愿给付张某家务经济补偿金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5000元。
“家务经济补偿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该给予补偿。”承办法官介绍。 记者 王玮丽 通讯员 缪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