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20日,海门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生产建设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以案为例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被告人殷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殷某承接了某农村自建房改建工程,并安排沈某等工人进行阳台施工作业。沈某在阳台施工作业时,因吊机操作不当,从假三层作业面坠落至地面,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专家组分析认定,施工作业人员沈某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事具有危险性的高处作业,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旧房改建工程承揽人殷某,未对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交底,对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均未制定施工方案、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殷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彭文甫 蔡锋英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