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车主喜提进口豪车没多久,发现车身油漆存在起泡、脱落等问题,是否可以要求召回车辆问题部件并赔偿相应损失?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车漆起泡、泛白、脱落系车辆瑕疵,经销商通过重新喷漆进行修复的方案高效可行,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车辆贬值费、精神损失费并将车辆运回国外进行修复等主张。
2020年5月12日,黄某在我市某4S店购买一辆国外某品牌汽车,该车辆由某品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口。同年9月7日,黄某发现车辆有油漆起泡现象,与4S店沟通未果,遂将经销商4S店和某品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召回问题部件,在维修期间提供同价位的代步车,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和因维权支付的各类费用。
经黄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车辆油漆起泡、脱落、泛白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称,该现象系油漆(包括油漆施工工艺)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车漆起泡、脱落、泛白应当属于产品瑕疵范畴,而非缺陷,其基于案涉车辆存在缺陷主张召回缺陷车辆中涉及油漆问题的部件并消除缺陷的修复方案缺乏合理性及必要性。考虑到黄某的请求仍属于要求对车辆进行修复,且4S店提供的为整车重新喷漆的修复方案便捷可行,法院酌情支持该修复方案,同时4S店在修复期间应当为黄某提供具有通常替代性的交通工具,黄某主张提供同价位代步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黄某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及承担律师费等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黄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通讯员季哲迪 古林
记者王玮丽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可能对人身、其他财产造成侵害。产品瑕疵仅意味着标的物本身存有物质上的欠缺,原则上仅会造成价值的贬损,但产品缺陷则意味着产品缺乏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可能对人身、其他财产造成侵害。
本案中,车辆车漆起泡、脱落、泛白仅系外观上存在问题,不涉及核心的车辆动力系统、专项系统等,故其安全性能、基本功能和日常用途并没有受到影响,应当属于瑕疵范畴,而非缺陷。且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车辆的上述瑕疵及其修复给黄某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造成实质伤害,甚至潜在威胁,故法院判决经销商为整车重新喷漆进行修复,并在修复期间提供具有替代性一般交通工具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