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洁 鲍晓明 文/图
图①:合议庭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图②:被告人非法捕捞的部分渔获物。
图③:省市人大代表、当地社区居民等百余人旁听庭审。
图④:判决后,公安机关当庭执行逮捕。
图⑤:旁听人员翻看法官现场发放的禁渔宣传册。
日前,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靖江市斜桥镇新纪元社区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合议庭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蜂和小芜分别被判处七个月和八个月有期徒刑。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干警、渔政执法人员、渔民代表、社区居民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今年3月14日夜间,小蜂和好友小芜驾驶快艇从某闸口驶入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内,在网捕未有渔获物的情况下,拿出逆变器、电线等自制电捕鱼工具,共捕获鲤鱼、鲈鱼、鳜鱼等共计46.6千克。经价格中心认定,上述渔获物价值1202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与靖江市农业农村局达成赔偿协议,支付渔业资源修复苗种费用1.5万余元,由该局统筹实施增殖放流计划,修复长江水生生物生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蜂、小芜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电捕鱼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苗种费等从轻、从宽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由公安机关当庭执行逮捕。
今年7月,南通中院出台《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保护的20条实施意见》,建立“十年禁渔”司法保护常态化机制,作为江苏省内专门管辖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的两家法庭之一,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多次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以期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退禁一江”的审判效果,形成“全民爱长江、共抓大保护”的治理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