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冯丽与张蕾、南通一庄文化创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庄公司)、南通神针沈寿刺绣传习馆(以下简称传习馆)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张蕾、一庄公司、传习馆在对外宣传、展览、使用冯丽绣制的《红拂图》和《螽斯棉瓞图》时,未真实表明上述作品的作者身份,侵害了冯丽的署名权。遂在判决张蕾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冯丽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应费用外,要求张蕾在《南通日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公开向冯丽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因张蕾逾期未履行,故本院将上述生效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