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观天下

江苏出台条例防治船舶污染

护航长江“钻石航段”

据中国江苏网讯 横穿东西、干线全长365公里的长江江苏段被称为长江黄金水道的“钻石航段”。11月25日,旨在护航这一航段生态环境的《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记者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当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对长江船舶水污染、大气污染、作业污染等的防治进行明确,并提出建立与上下游兄弟省市联合监管的协调机制的要求。

目前,长江江苏段沿江拥有8个亿吨级大港,年进出港船舶超过300万艘次,年船舶货运量超过20亿吨,约占长江全线货运总量的70%、全国水上货运总量的15%。如此大的体量污染防治压力不容小觑。《条例》的制定以长江保护法为基础,旨在结合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的难点、特点补充细化有关规定。

针对各类船舶水污染物的防治特点,《条例》围绕船舶水污染物收集、转运、处置,船舶锚泊、作业、过境等多方面,明确各类主体的污染防治职责,并细化了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和处置各环节的污染防治要求。对于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的污染物接收义务,《条例》也予以明确。突出科技赋能,《条例》还在监管中强调了信息手段应用,要求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全过程使用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细化长江保护法中关于岸电建设、改造、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岸电建设、新建和改造过程中的各类主体责任,并规定岸电的具体使用要求。同时,强化船舶扬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防治,作出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要求。针对严重影响大气环境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船舶冒黑烟现象,《条例》还设置了船舶黑烟防治条款。

此外,针对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油供受以及水上修造、拆解等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条例》也作出具体规定。如要求水上服务区趸船为供油船补给散装货物燃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办理水上过驳手续;对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相关作业活动时,应及时清除污染物。

该地方法规是由我省牵头落实的长三角区域省市协同立法项目。《条例》设“区域协作”专章,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在污染防治信息共享、信用联合监管、联防联控、联合执法等方面,《条例》也明确具体的协作。

《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11-27 江苏出台条例防治船舶污染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18225.html 1 3 护航长江“钻石航段”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