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审查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保障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的情况;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工作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支出政策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和指导,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情况;财政体制调整完善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和绩效性等情况。
(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的情况;坚持厉行节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支出总量增减及支出结构变化的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情况;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情况;保障基本民生需求,提高财政支出公共性和普惠性等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重点支出对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重点工作及重大改革举措的细化落实情况;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等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储备、决策论证、资金统筹、投资安排、成本管控、实施进度及实施效果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能及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衔接匹配的情况;项目库建设及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安排项目预算的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设立及事前评估、事后评价的情况;跨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新增资产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的情况;结转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各类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匹配的情况;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及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的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设立、分配、定期评估、清理整合和退出的情况;转移支付预算编制、下达和使用情况;转移支付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预算收入安排与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情况;收入预计规模的合理性、可行性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预算收入总量变化、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各类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三)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情况;基金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和结转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国有企业上缴收益与经营状况、效益指标等的匹配情况;支出结构、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情况,与本市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等情况。
(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化、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相适应的情况;收支安排和基金管理在各相关部门之间统筹协调的情况;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六)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债务总规模、新增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衔接的情况,政府债务资金安排使用与政府投资统筹衔接的情况;政府债务项目库建设情况,包括项目类型、投资金额、年度资金需求等,新增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情况,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绩效性及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的情况;根据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的情况,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情况;政府债券管理和使用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情况;政府债务偿还情况;隐性债务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情况;建立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等情况。
(七)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提高预算决算透明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公开预算决算信息,细化政府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内容及相关报表,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市级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按预算法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市级预算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预算编制前应当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市级预算草案所包含的内容、表式等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读可审的要求编制。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预算收支平衡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政府专项资金预算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项目编制,反映预算编制范围内各险种基金预算收支和结余情况,反映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补助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说明中,具体说明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收入测算依据、支出政策、标准和项目内容等情况。在预算草案中应列出当年体制分成财力、预算财力及当年总财力来源及支出等收支平衡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年度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目录制度,确定具体项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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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和改善市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编制的情况。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情况,与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就有关重点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题审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工作情况及重要事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必要时向市委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围绕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专项审查意见及时送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加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有关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开展对口政府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各类政府专项资金、预备费等专项预留经费分配到具体项目的情况,定期提供全市的预算执行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平台,按要求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统计、商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方面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建立提醒告知制度。市人民政府于每年七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提供预算执行、政府债务、有关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五、加强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支出,增加举借债务数额,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作出预算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市级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级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加强市级决算的审查工作。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对变化情况作出说明,做到规范、直观、明细和完整,增强可比性和可审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市级决算草案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三十日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市级预算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就市级部门决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题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对口部门决算草案开展专项审查,通过座谈调研、专题审议等形式,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作为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市级决算批准后,依法及时公开市级决算、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决算。
七、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监督,结合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审查、预算执行监督、审计整改跟踪监督等法定环节,不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强化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预算绩效闭环监督。加强对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绩效情况的审查监督,审查批准市级决算草案时,同步审查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内容。必要时,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实现对“四本预算”、支出政策、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重点内容的评估范围全覆盖。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健全与“四本预算”相匹配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完善预算定额标准,加强绩效成本管控,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
八、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提供支持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七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政府债务管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等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单项审计结果、专项绩效审计情况等附件。加强审计结果运用,依法及时纠正、处理审计查出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健全整改情况公开机制。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聚焦审计重点,加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加强绩效审计,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项目时,应当征求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建议,注重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相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九、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涉及下级政府的,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监督,实现各级人大监督工作联动。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每年年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改效果、完善体制机制情况、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举措等内容,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详细整改清单作为附件。每届市人大常委会至少开展一次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询问。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十、加强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信息化、智能化,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按照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建好用好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查询、预警、分析、服务功能,建立预算审查指标体系和监测预警模型,探索线上分析与线下查证相结合的方式,提升预算审查监督内容的详实性和时效性,增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协调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时提供相关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对预算联网监督信息报送情况及预算联网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预算工作委员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对相关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十一、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出台的有关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保基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市对区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市级预算决算及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区级预算决算的汇总,市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有关预算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必要时,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
十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预算审查监督各项工作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高度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贯穿于编制预算、制定政策、推进改革的全过程,主动回应代表关切。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全过程预算审查监督,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完善人大代表意见反馈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完善预算审查重点代表工作联系机制,发挥好预算审查重点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沟通、引导和骨干作用。完善咨询专家库制度,发挥专业力量优势,提高预算审查监督能力和水平。
十三、切实履行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预算联网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受主任会议委托,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本决定规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