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法规也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
12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今年我市对《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四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
这也是自2015年南通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
与时俱进,始终保持法制统一
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6部地方性法规,以法治引领促进地方善治,以高质量立法推进高质量发展。
“旧的问题解决了,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地方性法规需要不断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葛玉琴说,因为民法典、生物安全法等新法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部分上位法修改,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应对和解决。
濠河条例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实体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濠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近年来,国家和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省、市进行了机构改革,濠河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有关单位的名称、职能出现了新的变化,对濠河条例相关内容及时修改,势在必行。
“法律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焦广琪介绍,本次修改是内容上的部分调整,不是全面修订,对于可改可不改的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对于认识比较一致、条件成熟的,予以补充完善;对于认识尚不统一的,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属于工作机制和法律实施层面的问题,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
比如,修改后的《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濠河风景区及其周边雨污分流、污水截流等管网设施的管理职能部门,由市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市市政园林局。崇川区政府在市濠河景区管理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按照职责全面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此外,风景区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
问题导向,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初冬时节,濠河两岸绿树成荫,水面波光粼粼,石路上、亭台里仍能看到前来休闲的市民。
针对近些年新出现的一些不文明现象,如“擅自在濠河进行水上滑板活动、损坏花草树木、随意踩踏观赏草坪”等影响、破坏风景区资源环境的行为,修改后的《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规定。比如,第四十一条明确,“擅自进行水上滑板等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损害树木花草的,可以处损失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踩踏观赏草坪等禁止进入的绿地,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是我市第二部实体法,也是全省第一部、全国地级市第一部建筑垃圾专项管理法规。作为先行先试的立法精品,条例公布后先后有20多家省内外单位来通学习。自201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条例对于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次修改依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焦广琪说,修改后的条例适用范围扩大为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我市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严格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对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相关处罚进行了修改,依法提高了罚款数额。
聚焦民生,破解基层治理难题
《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市民生领域的重要立法之一。
近年来,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社会要求设定处罚的呼声较高。在修改法规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向全市五级人大代表征求立法意见,多次和职能部门进行座谈交流,积极向立法专家问计,还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群众对什么问题反映最强烈、最普遍、最突出,立法就解决什么问题。我们希望通过立法工作来解决社会治理中的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葛玉琴表示。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如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违规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拒绝、拖延业主查询”“擅自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挪用、侵占物业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等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谋取物业收费、停车等不当利益”等行为。
条例第五十六条则设定了处罚力度。业主委员会成员挪用、侵占物业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由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上述其他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此外,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中报送文件资料、筹备会议经费的法律责任,并将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主体调整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市人大常委会对《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保证了处罚尺度的统一。原来“携犬进入封闭区域或者携犬进入开放区域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修改后的条例提高了处罚金额。携犬不束牵引绳的,最高可以处五百元罚款。不清理宠物粪便的,最高可以处二百元罚款。携犬进入封闭区域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张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