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已于2023年1月正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
二、年报对象
所有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2年度年报。
歇业的市场主体也应当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三、年报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其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四、年报方式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s://js.gsxt.gov.cn/)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年报操作指南
六、法律责任
1.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融资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
2.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